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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8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爱军、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购得荥阳市王村镇后殿村黄河滩地内郭红卫的杨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6年12月12日和12月24日将其购得的杨树采伐27棵,后经荥阳市林业技术服务站鉴定,被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共计:14.2558立方米。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情况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并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马永杰

书记员:张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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