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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被告人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3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邢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对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全世昌

书记员: 张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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