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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47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55078.93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陈鹏飞

书记员:杨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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