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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第(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依法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剑立

书记员:张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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