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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检察院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江建党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建党,绰号“党娃”,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建党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江建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江建党盗窃11只山羊价值2760元。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江建党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江建党供述、被害人李XX陈述、证人余XX等证言、鉴定结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建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建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建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建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建党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建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建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建党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审判长:杨志平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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