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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兰国振窝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国振,男,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国振犯窝藏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国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国振明知兰书玉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判处。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蒋秀兰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征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国振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华

书记员: 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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