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某景
申请执行人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
法定代表人邵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某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景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景的银行存款本金(4918.88元)及执行费、诉讼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景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景的银行存款本金(4918.88元)及执行费、诉讼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审判长:张逸
审判员:武慧鑫
审判员:杨兵
书记员:张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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