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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某景

申请执行人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
法定代表人邵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某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景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景的银行存款本金(4918.88元)及执行费、诉讼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景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景的银行存款本金(4918.88元)及执行费、诉讼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审判长:张逸
审判员:武慧鑫
审判员:杨兵

书记员:张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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