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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淅川县通郁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淅川县通郁铸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淅川县通郁铸造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淅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限你于2016年1月15日前,履行(2015)淅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支付本案执行费用500元。
开户银行: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名:淅川县人民法院
账号:xxxx12
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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