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甘肃毅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甘肃毅盛商贸有限公司
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妮

申请执行人甘肃毅盛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毅盛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韩光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西部中大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杨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妮,该公司职员。
毅盛公司申请执行西部中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兰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部中大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毅盛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287675.46元(违约金221006.50元,逾期利息546292.00元,案件受理费46676.00元,执行费5357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毅盛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称“我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是5287675.46元。2014年3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经我公司研究决定,现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该案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毅盛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兰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毅盛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称“我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是5287675.46元。2014年3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经我公司研究决定,现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该案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毅盛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兰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冯师谦
审判员:王新荣
审判员:张振东

书记员:姚舒馨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