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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海潮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王建男
赵海潮
阎迎九

申请人王建男,曾用名王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海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执行人阎迎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王正超

书记员:鲍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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