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国敬(安徽利辛县新张集法律服务所)
王某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张国敬,安徽省利辛县新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生活中,双方为琐事难免产生一些矛盾。原告没有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被告当庭有悔改和好意愿。若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生活中,双方为琐事难免产生一些矛盾。原告没有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被告当庭有悔改和好意愿。若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谢运东
书记员:祝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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