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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申请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申请执行人沈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某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姜某某的财产及其他情况进行了查证:一、名下位于冷水江市金竹西路44号鑫盛建材家居城的商业门面三处,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且对该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二、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股权及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等财产;三、其系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员工,早已没上班,工资已停发,五险一金也停止缴纳,截止到2018年12月13日止,原上班期间共缴纳住房公积金8291.58元,该财产处于封存状态,因没有办理辞职退休手续,无法采取提取措施;四、银行均无开户记录,互联网银行亦均无财产;五、法院工作人员到其居住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姜某某已离开常住地。2018年12月18日,本案承办人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在告知其上述相关情况及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后,申请人沈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姜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沈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姜某某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段文彬
审判员 潘凌
审判员 陈利

书记员: 刘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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