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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法定代理人田世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代表人王涛,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逾期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532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岩
书记员:宋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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