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寻燕
林新佳
申请执行人寻燕,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安泰新村17栋507房。身份号码430105196412020089。
被执行人林新佳,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43号4门2单元2号。身份号码43010519560413251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林新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新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新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林新佳的存款、收入145544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林新佳的价值1455449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林新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新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新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林新佳的存款、收入145544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林新佳的价值1455449元的财产。
审判长:杜周民
书记员:蒋利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