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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以下称七建公司)与庆润生等32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桂花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永上,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庆润生,男,1957年7月11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孟,男,1955年2月12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怀峰,男,成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亮凯,男,1963年3月30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维国,男,1963年6月14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义宗,男,1954年11月30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正汉,男,1966年10月28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乃超,男,1953年4月13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中科,男,1957年8月25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祥顺,男,1954年5月5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明生,男,1956年5月10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世仓,男,1963年9月16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正朵,男,1942年10月19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世会,男,1956年4月29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庆超强,男,1968年8月14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辛建坤,男,1953年10月10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运生,男,1955年5月10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南星,男,1964年9月10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宣芳,女,1956年3月25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芬,女,1956年9月5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怀欣,男,1952年3月22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正刚,男,1968年7月23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建政,男,1956年3月23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霞,女,1958年12月22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宣红(又名朱鲜红),女,1957年11月30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铁玲,女,1963年7月19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爱英,女,1954年12月2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占道,男,1968年10月29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炎龙,男,1956年4月25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遂林,男,1972年10月12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华舟,男,1964年10月20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华林,男,1949年3月15日生。

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以下称七建公司)与庆润生等32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的(2009)洛民终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七建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二审相同。

本院认为,七建公司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庆润生施工是客观事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符合上述规定,因此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原审法院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申请人称其付款已超过工程总量并不妨碍被申请人主张剩余工资的权利,双方在仲裁中已对工资数额进行了质证,原审法院予以认定也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金立
代理审判员 王方剑

书记员: 张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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