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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美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邵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富田太阳城32号楼20层13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某银行存款捌仟壹佰贰拾捌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逸 审判员 武慧鑫 审判员 杨 兵

书记员:张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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