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邵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富田太阳城32号楼20层13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某银行存款捌仟壹佰贰拾捌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逸 审判员 武慧鑫 审判员 杨 兵
书记员:张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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