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桐荫里1号11栋401号。
委托代理人桂某,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桐荫里1号11栋4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100元,由徐某负担。
审判长 王雅军
人民陪审员 苏麟
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
书记员: 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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