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
委托代理人段××,鲁山县司法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杨××,鲁山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与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马××一次性支付王××人民币2600元;;
二、一审诉讼费50元,由王××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由马××负担;
三、各方承认就本案别无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凤香
审判员 梁桂喜
审判员 朱晓
书记员: 白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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