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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国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毛建国。
被申请人张良书。
被申请人王玲(张良书之妻)。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毛建国与被申请执行人张良书、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建国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张良书、王玲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7)湘1382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11月1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张良书、王玲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达明

书记员: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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