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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卢战国,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希璧,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某。
被告马菊芳。
被告赵建波。

原告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因与被告张某某、马菊芳、赵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同年12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胡向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希璧,被告马菊芳、赵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的分支机构借款,由被告马菊芳、赵建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分支机构按合同支付借款后,被告张某某未按期还款。被告马菊芳、赵建波作为连带保证担保人,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马菊芳、赵建波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16日按月利率10.2‰计算;自2007年12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按月利率10.2‰上e6d6uptd09%计算)。
二、被告马菊芳、赵建波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被告马菊芳、赵建波承担连带责任,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胡 向 东

书  记  员李 清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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