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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3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执行。2014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4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湘A×××××号的吉利汽车登记手续已被本院查封,但该车经查询,违章多达二十五条,处置变现困难,权利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查封;另被执行人杨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长县执字第34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文罗生
书记员: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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