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雷某某与陈某某、李某某、蒋四清及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申请再审人雷某某与陈某某、李某某、蒋四清及原审被告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8)浏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雷某某不服,于200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雷某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湘高法民申字第0022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申请再审人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萧骥、被申请人陈某某、李某某及其代理人蒋某某、被申请人蒋四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吕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判决对于雷某某在2005年12月20日到底与谁签订了合同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08)浏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欧阳宁 审 判 员  王壮农 代理审判员  周平平

书记员:郭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