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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住长沙县。
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长县民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余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县××房(权证号:71××48)。并依法委托湖南永达拍卖有限公司对该套房屋进行了拍卖。2013年7月9日,竞买人邓铁胜(身份证号:)以4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因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尚城B栋501号房(权证号:71××48)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书记员:刘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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