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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金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尤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安阳市金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道坤,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尤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尤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尤新拒不执行(2015)文民一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朱尤新名下3万元财产或同等价值。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晁震
审判员 张伟
审判员 孔希

书记员: 陶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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