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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裴某某。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裴某某敲诈勒索罪并处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05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昌国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晁震
审判员 孔希
书记员: 徐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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