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通知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你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对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