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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1年4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一诉(20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二○一一年七月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某行了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磊、宫平、代理检察员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以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五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及三十余台车辆遭受不同程度毁损,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某己不是故意碰撞他人,申请某行精神病鉴定。其辩护人辩称李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某2010年9月30日起,被告人李某某受吴某某雇佣,为湖南某混凝土公司运输混凝土。2011年4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Axxx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某重16吨,编号为81号)运送混凝土来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的恒大雅苑住宅小区建筑工地1号栋塔吊下。因当日工地混凝土需求量较少,塔吊工作繁忙,直至10时许,李某某运载的混凝土仍未卸完。为加快速度,李某某倒车欲采取传输泵卸货,却将工地一辆斗车撞坏,该工地瓦工班班长郑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11时许,李某某卸完混凝土准备离开,郑某某得知后再次某行阻拦,两人又发生争执,郑某某踢了李某某一脚,捡起一根木方朝混凝土搅拌车的左右车门各打了一下,将该车右反光镜、车门左侧玻璃打烂,又将木方砸向李某某,李某某扬言要撞死郑某某。
11时40分许,李某某认为某己受到欺辱,情绪失控,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加大油门向工地大门冲去,见该工地工人被害人贾某、杨某华、杨某求自东向西行走在水泥路北边,李某某产生撞人泄愤的念头,故意右打方向盘朝三人撞去,将贾某撞致轻伤,将杨某华、杨某求撞致轻微伤。随后,李某某并未减速,又故意左打方向盘朝正在水泥路南边行走的被害人冷某某撞去,当场将冷某某碾压致死。
冲出恒大雅苑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大门后,李某某驾车驶上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当车行至月畔湾、御景龙城住宅小区路段时,李某某驾车故意撞向正在道路北边行走的被害人廖亚某、文其、杨某,当场将廖亚某碾压致死,将文其碰撞致死,致杨某受重伤。
李某某驾车继续某东向西行驶,又故意撞向正在马路北边骑某行车前行的被害人禹联名,将禹联名碾压至死。当行驶至东二环洪山桥立交桥下时,李某某又故意撞向驾驶摩托车前行的被害人黄某,将黄某碰撞致死。随后,李某某又故意撞向驾驶电动车前行的被害人袁某,致袁某轻伤。
李某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冲出恒大雅苑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大门后,还对行驶在道路上的车辆随意某行冲撞。在洪山路长沙大学路段故意与湘AGHxxx汽车、湘A6TExx汽车碰撞,在洪山桥转盘右转至二环线东匝道时,故意碰撞湘A3ZXxx汽车、湘ANxxxx汽车,李某某驾车某入二环线后向南行驶,经过洪山旅游管理局路段时故意碰撞湘S0xxxx汽车,经过洪山路入口时故意碰撞湘Axxxxx汽车,在经过金帆小区路段时故意碰撞湘KTxxxx汽车,在二环线浏阳河大桥上故意碰撞湘B58967汽车,在晚报大厦路段故意碰撞湘AxxxxA汽车、湘AAxxxx汽车,在二环线远大路路段故意碰撞湘Axxxx汽车,在荷花园大厦路段故意碰撞湘AxMMxx汽车、湘AxxxxC汽车,在杨家山立交桥北路段故意碰撞湘AALxxx汽车,在杨家山立交桥南路段故意碰撞湘AHUxxx汽车、湘Axxx汽车,在长沙海关路段故意倒车与湘ANxxx汽车碰撞,并导致湘ANxxx汽车与湘ATxxxx汽车、湘ADxxx汽车、湘AGxxxx汽车、湘AExxxx汽车连环相撞,在和一酒店路段故意与湘A1xxxx汽车碰撞,在高桥大市场西大门路段故意与湘Exxxx汽车碰撞,在二环线狮子山立交桥上故意与湘FxXxxx汽车、湘AxWZxx汽车、湘Exxxx汽车相撞。李某某驾车在高桥立交桥向右转入桂花路某西向东行驶,在经过桂花公园路段时故意与湘AVxxxx汽车、湘A4APxx汽车、湘AxPHxx汽车碰撞,右转某入曙光路后,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路段故意与湘AXxxxx汽车、湘ATxxxx汽车碰撞,在曙光大邸路段故意与湘AGBxxx汽车、湘AxLPxx汽车碰撞。经鉴定,上述33台汽车受到的经济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54636元。12时许,李某某在曙光路与城南路口交界处被公安干警和在场群众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
2、视频监控录像及提取笔录。
3、肇事车辆湘Axxx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及扣押清单、扣押经过、车辆信息资料等。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开福区万家丽路恒大雅苑建筑工地、洪山路和二环线洪山桥东匝道、东二环线、桂花路、曙光路,全长14580m。
5、李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等。
6、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证明死者冷某某符合车辆碾压致重度开放性颅脑外伤及胸腹部外伤死亡;死者禹联名符合车辆碾压致重度开放性颅脑外伤死亡;死者黄某符合交通工具致重度开放性颅脑外伤死亡;死者廖亚某符合车辆碾压致重度开放性颅脑及胸腹部外伤死亡;死者文其符合交通工具致重度闭合性颅脑外伤死亡。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贾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杨某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华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袁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8、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湘Axxxx车第二车轴左内轮胎外侧血迹、第二车轴左外轮胎内侧血迹、第三车轴左外轮胎内侧血迹、左后挡泥板后部血迹系死者冷某某所留;第二车轴右外轮胎内侧血迹系死者廖亚某所留。
9、价格鉴定书,证明北汽福田产欧曼•雷沃工程搅拌车(湘Axxxx)前挡风玻璃、驾驶室左侧门玻璃、驾驶室右侧反光镜总成、驾驶室左、右门被损坏,损失总额为2115元。
10、理化检验鉴定书,证明李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11、车辆痕迹鉴定书,证明湘Bxxxxx的碰撞痕迹符合与湘Axxxx货车车身右侧中部护栏发生碰撞形成;事故系湘Axxx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右侧中部护栏与湘Axxxxxx小轿车左侧车身碰擦所致;湘S0xxxx小汽车的碰撞痕迹符合与湘Axxxx货车右前轮及车身右侧中部护栏发生碰撞形成;受检的湘Axxxxxx小汽车的碰撞痕迹符合与湘Axxxx货车右前轮及车身右侧中部护栏发生碰撞形成;湘Axxx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左前轮与左侧车身中部护栏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KTxxxx广州本田牌小轿车的右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受检的湘Axxxxx小汽车的碰撞痕迹符合与湘Axxxx货车左前轮发生碰撞形成;事故系湘Axxx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车头与湘AUxxxxx小轿车左侧车身碰擦所致;湘Axxx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车头右侧及车身右侧中部护栏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Axxxx五菱荣光牌面包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湘Axxx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右侧中部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ATxxxx捷达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湘Axxx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右侧中部护栏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Axxxx的黑色比亚迪牌左侧发生碰撞形成;事故系湘Axxx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车头与湘AAxxxxx小轿车右侧车身碰擦所致;湘Axxx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右前轮胎外侧面的圆环形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AGHxxxx雪佛兰景程牌小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事故系湘Axxx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车头与湘ANxxxxx小轿车车尾碰撞所致;事故系湘Axxx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车头与湘Axxxx小轿车左侧车身碰擦所致;湘Axxx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车身右侧中部护栏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Axxxxx蓝色江淮瑞风小客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事故系湘Axxx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车头与湘AAxzxxx小轿车左侧车身碰擦所致;湘Axxxx混凝土搅拌车右前轮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Axxxxx丰田皇冠牌小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湘Axxxx混凝土搅拌车后保险杠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倒车时上述部位与湘AN7989丰田皇冠牌小轿车前部、右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湘ANxxxx丰田皇冠牌小轿车后保险杠左侧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ATxxxx威志牌出租车右侧发生碰撞形成;湘ANxxxx丰田皇冠牌小轿车后保险杠右侧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AExxx松花江牌面包车前保险杠左侧发生碰撞形成;湘AExxxx松花江牌面包左侧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ADxxxx的松花江牌面包车右侧发生碰撞形成;湘Axxxx混凝土搅拌车右前轮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ADxxxx的松花江牌面包车的左侧车身发生碰擦形成;湘ADxxxx的松花江牌面包车左后围挡及后保险杠左侧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AG9049吉利牌小轿车前部右侧发生碰撞形成;湘Axxx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前保险杠左侧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A6WZ66的小轿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湘Axxx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前保险杠及右侧中部护栏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AXxxxx捷达牌出租车尾部及左侧车身两次发生碰撞形成;湘Axxx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右侧中部护栏及右前轮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AVxxxx马某达牌小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湘Axxx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车身右侧中部护栏、右前轮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Exxxx比亚迪牌小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湘Axxx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的后保险杠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Exxxx的墨绿色捷达牌小轿车前部发生碰撞形成;事故系湘Axxx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右前轮与湘Axxxx小轿车左侧车身碰擦所致;湘Axxx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前保险杠右侧及车头右侧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A1xxxx新甲壳虫牌小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受检某行车后轮扭曲变形,车后挡泥板碰撞变形符合该车后部与其他车辆碰撞形成;受检无牌红色嘉陵牌男式两轮摩托车左后尾灯破裂、左侧前护板变形符合该车向左侧倒地后碰擦形成;受检无牌红色立马电动车左侧保险杠和左前反观镜断裂符合该电动车与其他车辆碰擦接触形成,右侧保险杠挤压变形符合该车向右侧倒地后形成。
1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湘Bxxxx比亚迪F6车车损为2805元;湘Axxx雪佛兰赛欧车车损为1940元;湘Sxxx别克SGM710车车损为7710元;湘Axxxx长安SCxx车车损为8093元;湘KTxxxx雅阁HGxxx车车损为10570元;湘A8xxxx桑塔纳2000车车损为5835元;湘AUxxxx别克凯越SGMxxx车车损为11109元;湘AHUxxxx五菱LZWxxxx车车损为6110元;湘ATxxxx捷达FUxxxx车车损为2030元;湘A4Axxx比亚迪G3车车损为600元;湘AALxxx雅阁HGxxxx车车损为11035元;湘Axxxx本田雅阁车车损为9389元;湘Axxxx雪佛兰SGMxxxx车车损为1810元;湘ANxxxx威乐CAxxx车车损为4065元;湘A6xxxx比亚迪QDJ7xxx车车损为4265元;湘Axxxxx江淮HFCxxxx车车损为2990元;湘AAxxx北京现代BHxxxx车车损为6953元;湘ATxxxx威志CAxxxx车车损为5230元;湘Aexxx松花江HFJ车车损为1500元;湘Agxxxxx吉利JL7xxx车车损为1885元;湘ADxxx松花江HFJxxxx车车损为4095元;湘ANxxxx丰田皇冠车车损为92647元;湘A6Wxxxx华普车车损为940元;湘AXxxxx捷达FV7xxx车车损为8580元;湘AVxxxx马自达6车车损为8130元;湘E5xxxx比亚迪F3车车损为6925元;湘E9xxxx捷达FV7190车车损为1650元;湘AxxxxC宝来7142车车损为12595元;湘A1xxxx大众甲壳虫车车损为11350元;嘉陵125型摩托车一盏转向灯被撞坏,经济损失为15元;立马电动车保险杠和反光镜被撞坏,经济损失为70元;凤凰牌某行车后轮、支架被撞坏,经济损失为150元。
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一台水泥罐车从3号楼前的水泥路向西疯狂行驶,先是撞了贾某,车本来是在路中间,略向北边行驶,突然向右拐了个小弯,直接把他撞某了,撞向右前边,没从他身上碾压过去。撞了贾某后,车子已到了路边,于是司机向左稍回了一点盘子,直行了七、八米,挨着护栏行驶,然后蹭了由东向西的木工杨某华、杨某求,把他们蹭某出去了。车子撞了这两个人后,跟着车子向前行驶了六、七十米,距洗车池还有一、二十米远时突然变道,逆向行驶到路的南边,贴着南边的栏杆快速行驶,正面向车子的王某某快的跳到护栏上,只是被擦伤了,而背向车的冷某某被车子撞倒,从身上直接碾压过去,然后车子撞开大门逃跑了。整个撞人过程中,那台水泥罐车既没有减速,也没有鸣笛,是见人就撞,撞了人之后也不停。
1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11时35分左右,水泥罐车由东向西冲过来,突然往右边拐了一下,直接朝在马路边上的贾某撞过去,在1号栋正南边将贾某撞倒了,接着没有减速连续撞上了前面十米远左右靠马路北侧行走的杨某华和杨某求,之后还是一直往前冲,一直冲到了洗车池东边十几米远的地方又突然变道,从右道变到左道朝着当时沿着马路南侧行走的王某撞过去,王某反应快,迅速地翻过马路南侧一米多高的护栏才躲了过去,车子沿着马路边上冲过去接着就撞上了当时由东往西走的冷某某,将冷某某当场撞死了。车撞开了本来关着的大门就冲出去了。车一直是高速行驶,中间一直没有减速,反而是油门加到很大,车速一直在增加。
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左右,王某某西向东沿着南边的护栏走,有一个女的某东向西也沿着南边的护栏走,一辆白色的水泥车以很快的速度某东向西很快地向王某驶过来,大约还有十多米的距离突然变道冲了过来。王某刚翻上南边的护栏的时候,这辆车就擦着王某的左臂驶过,那个女的被它撞死了。
16、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邹某和几个工友一起下工准备去食堂吃饭,在走到靠近食堂的十字路口的时候,从后方开来一辆运输混凝土的卡车,车速很快,当时邹某和几个工友都走在道路的右边,都根本不知道,只感觉车子擦身而过,把杨某求和杨某华撞倒在地,没有鸣笛也没有减速,连门也撞坏了。
17、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4月25日9点多,郑某某在3号栋施工电梯斜对面(南面),发现某混凝土公司的81号混凝土搅拌车把一台斗车的轮子压歪了。郑某某叫司机下来看一下,他不下来,郑某某就站上左边驾驶室的踏板上抓住他皮带、裤子要拉他下来,他还是坐着不肯下来,郑某某又用左手伸上去拉他右边脖子,拉了几下也拉不动,又改为用双手拉他裤子,在拉扯的过程中郑某某用手打了他两下。11时30分,郑某某发现81号车已经卸完了正在洗车,走到马路边对司机说,你单子签了也不能走,必须给个说法。司机说现在就要走,哪个拦后果某己负责。郑某某很生气,就踢了司机一脚,司机往驾驶室跑,边跑边说他妈的撞死你。郑某某捡起地上的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方,用力朝车右边的反光镜和车门打,车子的右反光镜被打碎了,右侧的车门被打得变形。郑某某从车前跑到驾驶室的这边,用木棍打车子左侧的玻璃,把左侧窗玻璃全打碎了,接着又打了几下前左门。郑某某拿木棍朝驾驶室里扔,木棍掉下来了,郑某某又在地上捡了根木棍,用力将木棍一扔,砸某了驾驶室里,砸在前挡风玻璃上,掉在了驾驶室。司机开车朝前面走,先向右转方向故意朝靠路右边的三个工人撞去,三个人都撞倒了,在离工地大门二十多米处又靠左行驶,在距大门二十米的地方撞死一个女的。郑某某辨认出李某某。
18、证人桂某生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7点,某混凝土公司的81号车来到恒大雅苑工地,桂某生给这台车卸料,到了9点多钟,混凝土车司机嫌卸的太慢,倒车将正在装混凝土的一部斗车压弯。郑某某过来以后拉司机叫他下来看被压坏的斗车,但是司机坐在上面不肯下来。11点多的时候卸完了,郑某某对司机说不将斗车修好就不能离开,司机和郑某某争吵起来了,司机说要走你们哪个拦,后果某己负责,郑某某用脚踢了那个司机一脚,司机被踢了一脚后就往驾驶室跑边说我他妈的撞死你。接着司机就迅速的跑上车往后倒车准备离开。郑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绕到车前面去了,司机先倒一下车又往前开了一下,又往后倒车倒到了工地上的大马路上,郑某某用木方朝车驾驶室方向砸过去。这时司机已经将车倒到了工地的大马路上然后他加油由东往西跑了。过了一阵,有一个男的躺在了地上,两个男的坐在地上喘气。
19、证人桂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9点多钟,3号栋前面有辆混凝土搅拌车突然倒车,把后面正在卸料的斗车压坏了,桂某打电话给郑某某,郑某某爬上驾驶室去拉司机。
20、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9时左右,恒大雅苑3号楼前面有一辆混凝土搅拌车正在卸料,突然倒车,一辆在工作的斗车往后推了五米远,郑某某气汹汹的指着司机说你他妈的倒车不看,压坏了人怎么办,司机坐在驾驶室里没理他。郑某某爬上车去拖司机,抓住司机的裤子、脖子拉他下来,司机双手握住方向盘不肯下来。
2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9点钟,81号混凝土搅拌车把后面拖混凝土斗车压坏了。
2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4月25日上午工地上的混凝土用量较少,运的工人不多,所以比较慢。
2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洪山桥双瑞藏珑工地大门马路上躺了三个人,最东边,靠万家丽北路的被压死,往西约十米远,躺着两个人。
2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11时30分,有人喊“擂死人哒”,李某看见一个人倒在地上一动不动,一辆白色的水泥罐车某快地沿工程兵大道某东往西开,当时车子速度很快,没一点减速的意思。往东二十米外有个男的面朝下扑倒在地面。
2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11时40分左右,刘某听见有人喊汽车压死人了,看见工程兵大道藏珑小区与洪西小区路段的马路上倒了三个人,一辆水泥罐汽车某驰往洪山桥方向跑。
2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11时许,杨某准备过工程兵大道到对面的安置小区吃中饭,看到有一台车由东往西的方向撞了三个人,撞过之后某快的继续由东往西跑了。是一台白色的运混凝土的大车,车速很快。
2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11时20分,廖某某、文某等三个人横过工程兵大道,大约走到了月畔湾大楼西端,靠大门的地方,一辆白色的帮工地送水泥的搅拌车以很快的速度朝廖某某他们冲去,先将走在后面的廖某某撞倒压上去继续往前冲,接着就撞倒了文某他们两个,这时车子并没有减速停下来继续往前冲,大约向前走了四、五十米的围挡边上,车又撞倒了一个人,之后以原来的速度往西开去了。
28、证人刘孝如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5分,刘孝如从月畔湾工地东门出来,看见离西门约有15米远的位置的马路边有一个人被车子撞的躺在地上,再往西门走约十几米的马路边上又躺了两个被车撞的人。
29、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11时38分左右,一辆白色的搅拌车由东往西某奔过来,这时路上距离月畔湾工地西门大约二十米左右有三个男的从东往西方向走的,一个人走后,两个人走前面点。搅拌车从后面正对着撞上来,走在后面的那个人就压倒在原地,走在前面的两个人被车撞得某起来,掉到西门前面,车压在他们身上过去的,当时车根本没有减速,就朝前去了,速度至少有90码以上。当时其中一个倒在原地,距离路边五米左右,是头朝南横倒在马路上,一个掉在马路中间的是头朝西南方向斜倒在地上,这个人当时没有死还动了,是穿红衣服,另一个掉在距离卢某前面大约五米左右的马路上,是头朝西竖倒在马路上。第一个压倒在原地的脑浆都压出来了。
30、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11时40分的时候,唐某在洪山桥的转盘下听到很响的撞车声,一台白色的水泥搅拌车行驶至洪山桥转盘下的中国联通营业部前面,将一台同方向行驶的骑男式二轮摩托车的一名男子挂倒,男子撞到了水泥车的左侧摔倒在地上,水泥车未停车,连刹车也没有踩,而是继续保持原有速度往环线匝道上开,唐某骑着摩托车跟着马上去追,往前追了十几米发现一台电动车翻在地上,一名女的躺在路上。水泥车车速较快,大约80码的速度。
3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2时左右,一辆白色混凝土搅拌车从工程兵大道开向公交车805终点站,首先是撞了三台小轿车,然后撞了男式摩托车,最后撞的是电瓶车,撞电瓶车是为了避开一台小车,三台小轿车和摩托车都是直接撞过来的,撞的两个人,一个男的正在骑摩托车,一个女的是骑电瓶车的。
32、证人李某如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左右,一台白色的混凝土搅拌车从洪山桥由东往西疾驰而来,先是在洪山路转弯处用车尾刮了三台同方向行驶的小车,然后直接撞上了正在向北转弯的电动车,将骑电动车的男子带车撞出五六米,这台搅拌车并未减速,绕开前面左方一台小车后,又撞上了路边靠右边行驶的一名骑电动车的妇女,之后仍未减速,直接往北边的捞刀河方向走了。车速大约是70、80公里/时。
3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50分左右,一辆白色混凝土车从工程兵大道向805终点站报刊亭前面这条路开过来,撞倒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混凝土车没有停,继续向北驶去。混凝土车车速非常快,一路冲过去,没有停车。混凝土车撞了摩托车后,周某某才看到在金和超市前面有三台小汽车被撞,还有一台电动车在中国移动前面被撞。骑摩托车是一个男的,中等身材,大约40岁左右,头上、口里、身上到处是血。骑电动车是一个女的。
34、证人李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左右,李甲在洪山桥转盘位置准备上环线,听到一声巨响,看到洪山桥805公交车站位置有一台摩托车倒在地上,旁边躺着一个人,地上都是血,一台很脏的混凝土车疯狂的冲了过来,李甲连忙向右打方向,让混凝土车过去了,李甲马上加大油门,追了过去,一路打122。
3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一台白色的水泥搅拌车从工程兵大道由东往西经过洪山桥下转盘右转弯时,挂到了一台小车,后继续往前开时,又挂到了一台骑摩托车的男子,男子被小车挂倒后人倒向了水泥车的右侧上,被很快的车速撞到翻倒在地上,当时水泥车根本没停车或减速,而是急打了方向,继续保持原有车速。被撞男子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动也不动的倒在那里。被撞地点是洪山桥下中国联通门面前。
3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左右,吴某开车从洪山桥万家丽路由南往北在红绿灯处左拐某入工程兵大道,某入工程兵大道十米左右,看见马路右边躺了个男子,前面不远处的马路中间躺了个男子,该男子前面的右边也躺了个男子,这三个男子都躺在地上头部流血,有的脑浆都流出来了,前面300米处有一台白色混凝土车疯狂地在工程兵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该车根本就不避让路上的行人和车辆,吴某开车去追混凝土车,混凝土车又将路边一个骑单车的人撞某。混凝土车速100码左右。
37、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许,宋某在洪山桥金和超市前面路边听到轰的一声撞车的声音,看见一台水泥罐车挂了一台白色的轿车,刚走三四米,该水泥罐车又挂了一台黑色的比亚迪轿车,又过三四米,该车又撞上了一台轿车,往前走又撞了一台正在同向行驶的摩托车,摩托车和司机都倒在地上。该水泥罐车仍快速沿着上环线的道向前走,宋某骑着摩托车去追,往前五六米,发现有一名女子和一电动车倒在地上。水泥罐车根本没有踩刹车,没有减一点速,至少有七八十码。
38、证人游某的证言,证明4月25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游某正在工程大道边的洪西小区月畔湾工地办公室做事,突然听见工地木工班王明师傅喊汽车撞死人了,游某跑到工地大门口,看见马路上躺着三个人。现场有一个过路的人指着逃跑的那辆汽车讲:“就是那台车撞的。”一辆水泥罐汽车某驰往洪山桥方向跑,车速很快。
3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时黄某驾驶的是嘉陵125摩托车。
40、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时禹联名骑的是凤凰牌某行车。
41、证人李某桃、李某丽、李某的证言(均系李某某同胞姊妹),证明李某某性格内向,但以前没有过激行为。
42、证人魏某的证言(李某某女友),证明李某某平时没有不正常的行为,家族亲属也没有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
43、证人龙某、张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平时表现无异常。
44、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在校读书时没有异常情况。
45、证人吴某某、陈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2月,李某某经人介绍给吴某某开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搅拌车是2009年12月购买的,当时的买价是48万,牌照是湘Axxxx,十个月后挂靠到某混凝土公司,编号是81号。李某某平时没有什么异常举动。
46、被害人杨某华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左右,杨某华与杨某求一前一后走在工地内道路的右边,走到1号栋边上时,后面一台白色拖混凝土的车子速度非常快地向小区外开,撞到了杨某华与杨某求,是车子的右后侧部位撞的。
47、被害人杨某求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许,杨某求和杨某华、邹某等一起下工准备去吃饭,在经过1号栋楼的时候,突然听到身后有汽车开过来的声音,于是都退到马路的右侧准备让车,那辆车根本没有减速,就直接撞了过来,杨某求感觉到脚被车轮胎碾到了,身体的左侧被车撞到了,顿时就倒在一边。
48、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明袁某是2011年4月25日被人送到163医院的,因为头部受伤已经没有记忆了,听说是当天中午在洪山桥二环线的桥下被水泥罐车撞了,一辆红色立马电动车也被损坏了。
49、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明贾某在开福区恒大雅苑工地搞排水工程,2011年4月25日中午11点30以后,贾某从1栋电梯下楼,站在水泥路边上等人,几秒钟后被撞了。车是从右后侧撞上来的,是一辆白色的混凝土搅拌车。
50、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杨某听家人说是4月25日被水泥车撞了受伤送到医院来的,某己完全不记得当天的事了。
51、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明梁某驾驶的捷达轿车从杨家山往高桥方向走,一台发了疯一样的混凝土搅拌车也在往高桥方向走,一路上已经撞了两台车了,大概是行至高桥西大门斜对面的位置,那台混凝土搅拌车被公交车挡住了,它挂了个倒档,直接朝后面开来,梁某前面还有5台车,后面有1台车,都被它撞到了。
52、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2点多,雷某驾驶轿车行驶在二环线杨家山立交桥的位置,一辆混凝土搅拌车从后方越过双黄线,撞到车子的左边,把前左车门和反光镜都撞坏了,雷某跟在他后面准备超车,没想到混凝土搅拌车刹了下车,又撞到雷某右边的车门,把右边的反光镜也撞坏了,然后继续往前面开,行驶到高桥西大门对面的辅道的位置,那辆车停了下来,并挂到了倒档,撞到了雷某的车头,混凝土车倒着车一直撞了7-8辆车,然后加油朝南边走了。肇事车辆车速大概是60-70码。
53、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2时左右,谢某开着租来黑色比亚迪F3轿车在狮子山立交桥上往桂花公园方向行驶,准备下桥上车站路。突然有一辆混凝土搅拌车从左侧撞过来,把谢某的车挤到了路边。
5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8分左右,陈某驾驶一台黑色BYD牌F3型号的小车停在开福区洪山桥长沙大学门口等人,听到一声响,一台白色的水泥搅拌车从后面冲过来撞了陈某的车左侧,撞了之后,水泥车没有停车也没有减速,而是保持原有车速往洪山桥转盘下逃走,陈某开着车马上就去追这台水泥车,一直追到洪山桥转盘下后看见一台白色玲木牌的小车,也是被撞坏停在路边。水泥搅拌车是在工程兵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靠右边第一个车道,车速很快,大约80码的速度。
55、被害人易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易某驾驶一台银灰色别克牌凯越小车,从洪山桥工程兵学院出来后,沿福元路向西行驶至二环线匝道雄新建筑工地前的路上,由北向南行驶在匝道上,一台同方向行驶的白色水泥搅拌车从后面冲上来,向右打方向对着易某的车撞了过来,小车左侧全部撞变形,撞车后,水泥车未停车也未减速而是加速逃跑,沿二环线向高桥方向不停的撞车,大约撞了五至六台小车后都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逃跑。
56、被害人皮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2时左右,皮某开着某己一台黄色威志牌的士在长沙市芙蓉区二环线海关对面的机动车辅道由北往南行驶,突然前方一台乳白色的水泥搅拌车突然快速往后倒车,先是撞了前面一台白色的丰田皇冠轿车,该丰田轿车的车身由南北方向被撞成东西方向,水泥车后部贴着丰田车车身继续往后倒,皮某车子的整个右边被丰田车的后部刮坏,左边被挤在绿化带上刮坏,旁边有几台车也因水泥车的倒车都挤在一起挂坏,跟着水泥车又快速向前由北往南行驶逃离了现场。
57、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胡某驾驶一台蓝色江淮瑞风商务车在二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车行至金帆小区位置的环线时,一台白色水泥搅拌大车从后面速度很快的开过来,急打右方向盘对着胡某的车撞过来,水泥车右前部挂到了胡某的车的左侧面,水泥车没有停车,继续加速往二环线由北向南逃离。
58、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50左右,黄某将某己一台白色面包车停放在长沙市芙蓉区二环线海关对面的机动车辅道旁,十分钟后黄某发现车和几台小车撞在了一起。
59、被害人万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左右,万某开一辆黑色的本田雅阁小车从三一大道上二环线。刚刚直行,突然一辆车从后面撞上了万某的车。那辆车没有停,一直往前面开。
60、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上午11时30分许,马某驾驶某己的一台威乐牌黄色轿车沿着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由东朝西靠马路的北侧行驶,大概行至洪山正骨医院下面的位置时,一台乳白色的罐子混凝土车对着马某的车尾直接撞了上来,罐子车速度大概有50公里每小时,并没有减速,又继续沿着洪山路朝东边行驶,马某追至洪山桥下的转盘右拐的时候,有一台电动车已经被撞在马路中间,旁边一个人被撞在地上,身上全是血。
61、被害人史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中午12时,史某驾驶松花江面包车行驶在二环线杨家山立交桥的位置,一辆混凝土搅拌车从后方越过双黄线,撞到了车子的左边,将整个车身都刮坏了,然后继续往前面开。
6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左右,杨某驾驶一辆黑色的比亚迪车在二环线上由北往南行驶。刚开过鸭子铺浏阳河大桥,从后面突然有一辆乳白色的水泥搅拌车撞上了杨某的车。那辆车没有停下,一直往前面跑。
6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李某驾驶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在二环线上晚报大厦以南200米左右的位置,行驶速度大约四、五十码左右。突然从左后方急驶上来一台乳白色混凝土搅拌车,撞在车尾箱的左后部,然后擦挤着李某的车左面越双黄超车冲了过去,搅拌车的时速大约有八、九十码左右,撞了车后并无任何减速和制动迹象,径直疯狂的由北往南开,又撞了四、五台小车。
64、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50分许,罗某驾驶桑塔纳轿车,从荷花园检测站出来上二环线往北走,当走到远大路与二环线交叉的地方时,突然前面有一辆水泥搅拌车逆向行驶过来,撞向罗某车左边。
65、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5分许,王某驾驶宝来车,从远大路上二环线由南往北走,从后面冲上来一辆搅拌车,撞上了王某车的左边。
66、被害人臧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许,臧某驾银色别克牌小轿车由南往北刚上杨家山立交桥走了十几米,迎面开来了一台白色的混凝土搅拌车,逆行行驶,将臧某的左边后视镜挂掉,然后从左前面一直挂到车尾,之后加速走了。
67、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许,严某驾驶白色本田雅阁轿车由北往南行驶在东二环线上,走中间的车道,行至距离杨家山立交桥500米处,一台白色的搅拌车从后面超了过来,将严某的车子的右后门,右前门及反光镜都刮坏,然后停也没停就朝前面走了。
68、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5分许,赵某驾驶五菱牌金黄色面包车由南往北行驶在过了杨家山立交桥600米处,行驶在最左边的车道。这时迎面来了一台白色的搅拌车,这台车逆向行驶。搅拌车将赵某的车子从左后门一直刮到车尾,刮了一条很长的印子,然后继续向前行驶。
69、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许,宋某开着湘A1xxxx橘色新甲壳虫小车由北往南行驶在二环线荷花大厦斜对面路段时,后面一台乳白色的水泥搅拌车从车旁很快的开了过去,把宋某的车子左后部刮坏,宋某一边去追水泥车,一把拨打122报警,肇事水泥车以很快的速度由北往南行驶,一路上还撞了很多车。追到二环线海关对面的辅道,水泥车突然快速往后倒车,后面的一台白色丰田皇冠车被水泥车撞横了,车身由南北向撞成了东西向,接着水泥车的后部贴着丰田车的车身继续往后倒,导致丰田车的前部撞在一台面包车上,后部撞在一台黄色的士上,后面几台汽车也被挤撞在一起。紧接着水泥车加大油门往前开逃离现场。
70、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许,周某开着湘AGxxxxx褐色雪弗兰景程轿车沿着洪山桥洪山路靠北侧由东往西行驶,大概行驶到长沙大学校门口以西100多米的时候,一台乳白色的罐子混凝土车从车后高速朝车头撞过来,车速大概有50到60公里每小时,周某车子左侧从驾驶室的前门直到车头都被那台混凝土车的右侧前轮撞坏了,那台车当时没有减速,也没有刹车,继续高速沿着洪山路由东向西朝洪山桥转盘行驶,周某加速跟着那台混凝土车后面走,那台车在洪山桥转盘下右转的匝道转弯处又将一台白色的轿车从左侧车尾至车头撞坏,撞了这台白色的轿车后,混凝土车沿着洪山桥下匝道朝北行驶了大概几十米的距离又连续撞某了一个骑电动车和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当时那个骑电动车的人和骑摩托车的人都被撞某到马路上了。之后那台混凝土车在163医院宿舍区的后门附近旁边的匝道又撞了一台黑色的轿车,当时这台黑色的轿车是被撞了车右前轮,然后这台混凝土车就沿着洪山桥的匝道朝北行驶,走到福元路的转盘处掉头然后再沿着洪山大桥西侧的匝道行驶,大概行驶到洪山家园旁边的匝道旁边时,那台混凝土车的驾驶员突然踩了一脚刹车,挂倒档加油朝周某撞过来,周某躲开了,混凝土车在洪山旅游局后门旁边的时候,又撞了一台轿车,然后沿着洪山桥下的匝道朝东二环线上走,在匝道口子上又撞了一台轿车。上了东二环后,那台罐子车就一顿乱开,在东二环线上左冲右撞,前前后后大概撞了将近20台车。
7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许,周某开着湘A3xxxx白色长安铃木轿车沿着洪山桥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洪山大桥桥下的转盘朝北行驶时,一台乳白色的罐子混凝土车从周某驾驶室这一侧的车尾直接撞过来,撞了周某车子的左侧,从车尾一直撞到车头,撞完后继续沿着匝道朝北某速行驶,刚行驶30米左右的距离,就又连续将马路旁边的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和一个骑电动车的人撞某了,但是被撞的人都撞某在地上了,地上都是一滩血,撞这两个人的时侯罐子车也没有减速。
7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2时许,刘某驾驶湘A6xxxx黄色上海华普轿车行驶在桂花路上,由东往西行驶,过了铁路桥行驶到了立交桥上,突然有一台白色的水泥罐车从刘某右边超车,挂到了车右后侧,右后侧玻璃被撞碎了,右后侧轮胎上面铁皮被撞凹陷某去了,这台车没有立即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开到桂花公园附近又挂了几台小轿车,一直到曙光路和城南路十字路口红路灯的位置,其中一台在路上被撞的的士超过这台水泥罐车,想拦住水泥罐车,水泥罐车又撞向这辆的士才停下来,水泥罐的司机跑下了车,就向的士跑过去,拉开的士的车门某了的士的右后坐,当时的士内还有2个乘客,分别坐在副驾驶室和左后座上。当时的士不肯开走,刘某马上跑下车,冲过去将肇事的水泥罐车司机拖了出来,两人互相打了起来。一个光头男子帮忙一起将司机制服在地上。肇事司机挣扎爬起来,准备拿一个铁锤打人,但是刘某一把抓住他的手,用力将他摔倒在地上。不一会交警就过来了,将肇事司机带到警车里面去了。肇事司机大概30岁左右,身高1米72左右,身穿白色短袖。
73、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2时许,金某驾湘AVxxxx蓝色马某达6轿车由东往西行驶在桂花路上,准备靠右停车时有一台白色的水泥罐车从左边超车,挂到了车左侧,又挂了前面一台本田黑色轿车,车门外壳被挂掉了。后来本田车司机坐上金某的车一起去追肇事的水泥罐车,在曙光路和城南路十字路口快到红绿灯的位置时,肇事的水泥罐车司机被交警控制了。
74、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2时许,方某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前驾驶湘Atxxx棕黄色捷达出租车,后面过来一辆白色的水泥搅拌车,一辆黄绿相间的个协公司的出租车从搅拌车的后方右侧超过来,准备逼停那辆搅拌车,但是那辆出租车刚在搅拌车右前侧往左打了一点方向,就被那辆水泥搅拌车撞上了,然后把那辆出租车推出去了七、八米远,那辆出租车就撞到了方某的车上,导致方某的出租车左边的前门、后门、尾灯、保险杠全部被擦损。
75、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2时许,陈某驾驶湘Axxxx黑色本田雅阁汽车在桂花路上由东往西行驶,准备靠右边停车,从后方冲过来一辆白色的水泥搅拌车,右前轮直接撞到陈某的驾驶室的门上,把门搅得稀烂,水泥搅拌车撞了后,往前开去了,车速估计有八十码左右。
7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中午12时许,李某驾驶湘AXxxx黄绿色相间捷达出租车载乘客行驶至二环线往桂花路转弯处时,发现有一辆白色的水泥搅拌车从后方轰鸣而来,从左边直接撞上来,撞到尾部的左角上,把李某的车撞出去了大约3米远,李某赶上了那辆搅拌车,从搅拌车右侧超过去,来到他车的右前方,又被搅拌车撞到驾驶室的后部,把李某的车撞横过来推着李某的车走了约八米远。
77、被害人傅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左右,傅某驾驶湘AGxxx吉利车从远大路开上杨家山立交桥,正准备开向桂花公园方向时,突然右后方追上一部水泥罐车,该车车速很快,约70码的速度,车子的后挂将傅某的车辆右前部刮到了,该车继续加速沿二环线向南,又撞了三台车的样子,傅某追到二环线海关对面路段时,这车子突然停了,加大油门倒车,倒了约20米,将原追赶的7、8台车撞得挤到一堆,然后改成前某挡,加油向前逃了。肇事司机是一个三十几岁的男子,穿的浅色上衣。
78、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5日中午12点的样子,李某某驾驶湘Axxxx比亚迪G3轿车由东往西行驶在桂花路准备驶入曙光路,车速大概是30码的样子,车后有一台水泥罐车欲超车,刮了李某某的车左后保险杠,撞后没停车而是沿着桂花路行驶,从前面两台车中间行驶过去,这两台车都被撞倒了。
7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1)李某某从2009年12月起被吴某某雇佣开车,车是白色的福田欧曼重型预拌混凝土罐装车,车牌号码是湘Axxxx,空车某重16吨,八成新,最高时速是80公里,车是吴某某的。(2)2011年4月25日5时30分左右,李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里装上混凝土,于6时05分到达恒大雅苑建筑工地1号栋南面的塔吊下面。因为当时塔吊一直在那里吊钢筋,一直等到9时55分塔吊才开始给李某某吊混凝土,李某某就提出使用拖拌,倒车准备去拖拌那里,在倒车的过程中碰到了工地上的一辆小斗车,把小斗车的一个轮胎撞坏了。一个施工员过来了,站到李某某车驾驶室边上的踏板上,拉开驾驶室门,用拳头打了李某某头部三四拳,用手把李某某的左手臂上抓出血来了,还把衣服和裤子也抓坏了。11点多钟,李某某准备把车罐子洗一下,但是,工地上那个负责放料的民工就把小斗车拦在李某某车后面,要李某某赔一辆新斗车,施工员又过来了,说不赔钱就不让离开,李某某说要离开,施工员就讲你把车开动试一下,李某某说就是要回去,你们要拦就试试看,后果某负,然后施工员还用脚来踢李某某。李某某见某己被一个外地人欺负,很不舒服,上车准备开车回公司,施工员用一根木方把李某某车右边的门、反光镜、车前的玻璃、车左边的玻璃打坏了,又用木方打李某某的头和手臂,李某某左眼睛旁边被打出了伤痕。施工员又在地上捡了一根木方,想继续打,李某某怕挨打,就沿着工地上的水泥路加大油门把车往万家丽路方向冲。(3)当开了二、三十米的时候,李某某看到车的右边路上有三个民工在那里走,于是故意往右边打了一下方向盘,然后加速冲了过去,就撞到了路边的那三个民工,接着当快到水泥路面上有水的地方时,看到有一个女的朝万家丽路方向走,就又故意开车上去撞了她,然后驾车逃跑。因为那个施工员打了李某某,还砸了车玻璃,被外地人欺负,李某某某尊心受不了,为了发泄怒火,所以就故意开车撞了那几个民工。李某某知道某己撞到了人之后,就继续加大油门往万家丽路方向逃跑,那时车的时速达到了五六十公里,撞开工地铁门,穿过万家丽路往长沙大学逃跑的过程中,李某某已经将档位挂到了最高档八档,油门踩到了底,时速达到了80公里左右,车还没开到长沙大学,在这一截路上又撞了两次,第一次撞了三个人,三人当时横过马路往路的北边走,李某某故意将车开上去将他们撞翻了。第二次撞的是一个男的,骑一部电动车或某行车,在慢车道上往长沙大学方向走,李某某故意将方向盘往右边打了一下,把那个人也撞倒了。在洪山桥下撞到了两台小轿车,还撞了一辆电动车和一辆摩托车。(4)李某某沿着二环线开车到高桥立交桥,右转弯上了桂花路,然后沿桂花路往西逃跑,当到桂花路与曙光路交叉口时,又右拐弯沿着曙光路往北走,当走到曙光路与城南路的交叉口时,前面是红灯,李某某才把车停下来,然后下车准备坐出租车逃跑,但是那辆出租车不肯走,这时后面就有车主过来把李某某抓住了,交警就把李某某带上了一辆警车。在环线上,李某某至少撞了二三十台车,从洪山桥到长沙晚报这一节撞了两、三台车,从长沙晚报到桂花路这一节撞了十多台车,在桂花路上撞了四辆车左右,在曙光路上又撞了三台车。只要看到前面东西挡了李某某,李某某就往前冲。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驾驶某重达16吨的混凝土搅拌车在建筑工地、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肆意冲撞行人、机动车辆,造成五人死亡、五人受伤,公私财产损失2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的某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家族精神病史,犯罪以前表现正常,此次犯罪泄愤的动机也十分明确,被告人李某某对作案动机、过程供述完整清晰,作案后逃逸抗拒抓捕,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故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针对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的“不是故意碰撞他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意变向撞击他人,且被告人连续、多次碰撞行人10人、车辆30余台,其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针对其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虽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某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梁锋
审判员 熊某
代理审判员 邹啸弘

书记员: 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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