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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春花。因涉嫌拐卖妇女,于2009年1月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2009年1月1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桂花。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春花拐卖妇女一案,于二○○九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09)获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春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证明所证事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春花以出卖为目的,将被拐骗妇女卖与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春花的犯罪行为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江海金、张秋霞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印证,足以认定。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付广
审判员 李辉
审判员 崔海成
书记员: 吕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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