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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全福。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8年12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剑道。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8年12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3日转为监视居住。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4月6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09年9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车站分局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全福、曹剑道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9)卫滨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全福、曹剑道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刘全福、曹剑道,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全福、曹剑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刘全福、曹剑道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付广
审判员 成新平
审判员 刘大春
书记员: 吕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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