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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郑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志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临时聘用人员,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东干道18号3号楼4单元1号。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郑印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新牧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郑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郑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张郑印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郑建友
审判员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云
书记员: 李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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