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龙某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2号院1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建科,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郑州龙某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郑民三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龙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三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 焦新慧
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
书记员: 梁培栋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