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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之、张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王某之,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宇宁,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申请执行人李二伟,男,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申请执行人张攀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温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30民督7号民事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8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某之、张玉诺、王宇宁与被执行人李二伟、张攀峰一案执行完毕。

书记员: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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