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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殷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殷某,男,汉族,住桐柏县。被执行人朱晴,女,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桐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殷某、朱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48.5万元人撤回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殷某、朱晴一案终结执行。

书记员:王和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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