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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兆会,男,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炳育,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汉族,住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马兆会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平民三终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张某某与张世伟系夫妻关系,张世伟于2009年、2010年分两次给马兆会15.5万元,马兆会认可分两笔从张世伟处收到上述款项。关于该15.5万元的性质,张某某称系借款,马兆会称是保管,双方说法不一。在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性质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认定该款系张某某与张世伟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借款关系或是保管关系,在权利人主张的情况下,马兆会应当返还并无不当。马兆会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1.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14.2万元”,后经法庭释明,张某某同意马兆会至少支付6万元,一审判决马兆会支付张某某6万元,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未超出诉讼请求。2.关于一、二审判决预留张世伟应得份额是否适当的问题。马兆会在张某某与张世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张世伟处收到15.5万元,在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和张世伟对该部分财产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该笔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称张世伟于2010年7月外出,至今没有音信。张某某同意在6万元范围内判决,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一、二审法院预留张世伟应得份额,该处理并未侵犯到马兆会的权利,反而使本次判决中马兆会支付的数额减少,故马兆会关于该项判决不当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马兆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戴铁牛
书记员: 马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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