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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3月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2010年3月17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秋香、余海锋,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3月24日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日经获嘉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牛红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吕盛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3月24日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日经获嘉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某、张秀芳、吕盛富犯贪污罪一案,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0)获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张秀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吕盛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秀芳量刑偏重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吕某某以其无罪为由、张秀芳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小川、庞丽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余海锋、上诉人张秀芳及其辩护人牛红江、原审被告人吕盛富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崔海成
审判员 李辉
审判员 张晓娟
书记员: 孟德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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