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2]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预谋后,在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崇福路东二十五巷1号安XX家门口,将安XX的五菱之光汽车左侧中间门窗玻璃扣烧毁,从车内盗窃现金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安XX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赵某某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自2014年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自2013年10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代理审判员 杨海洋
书记员: 梁大伟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