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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小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邢金岭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文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邢金岭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小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邢金岭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欣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邢金岭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永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邢金岭之子。
法定代理人邢小黑,系邢欣慧、邢永刚之母。
诉讼代理人张小平、张勇,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邢某某,又名邢水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小黑、邢文秀、胡小凤、邢欣慧、邢永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1月13日作出(2010)郑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小黑、邢文秀、胡小凤、邢欣慧、邢永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邢小黑、邢文秀、胡小凤、邢欣慧、邢永刚的上诉理由及其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经查,因被害人邢金岭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且被告人邢某某有自首等情节,一审从轻判处邢某某无期徒刑,量刑并无不当。一审民事判决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判处的赔偿数额适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邢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和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邢小黑、邢文秀、胡小凤、邢欣慧、邢永刚的上诉理由及其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尚学文
代理审判员 朱佩霞
代理审判员 马杰

书记员: 闫瑞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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