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安某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华池县,住甘肃省华池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杜浩民,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堂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甘10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某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为被告人安某堂指派了辩护人,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复核了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安某堂与被害人郭某2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二人关系尚好。2012年至今,被害人郭某2长期居住于华池县城的廉租屋陪同孩子上学,安某堂在县城周边县市打工。直至2015年,安某堂得知被害人郭某2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二人夫妻关系日益恶化。2017年4月22日下午,郭某2携带购买的零食及电话手表,乘班车从华池县城回到其位于上里塬乡上里塬村的家中探望孩子。回到家中,约19时郭某2帮其公婆干完农活后独自一人回到自己所居住的窑洞休息。安某堂、其父亲安某1、母亲杨某、侄女安某2、安香、侄子安盛伟、女儿安雅楠、儿子安盛平在老宅中间窑洞内看电视。22时许,安某堂父母带着两个孙子到新宅睡觉。23时许,安某堂第二次前往郭某2所在的窑洞叫郭某2去中间窑洞休息,郭某2未予理睬,二人发生争执。在夫妻争吵中,安某堂心生怨恨,用绑蛋糕盒的红绳子将郭双手掌心相对捆绑,并用右手掐住郭某2的颈部直至郭某2无活动迹象。后安某堂确定郭某2死亡,遂将郭某2尸体扔至其家门前院畔下方一土坑内后回到中间窑洞休息。次日,安某堂将郭某2所穿的黑色上衣装入塑料袋内与郭某2尸体一并掩埋,把郭某2回家时随身携带的化妆品以及手提包抛至其家院畔下,又将郭的手机破坏后扔到自家一水窖内。数日后安某堂害怕雨水将郭某2尸体冲出,再次对被害人尸体填土掩盖,并在之后将郭某2为其女儿安某3购买的电话手表带至其华池县县城的廉租房内,伪造郭某2离家出走的假象。经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郭某2系他人致其机械性窒息(捂压口鼻、颈部受压)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7月17日21时,华池县柔远镇居民郭某3报称:其妹妹郭某2于2017年4月22日16时从华池县城返回上里塬婆家后失去联系,疑似被拐卖。华池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8月1日,华池县公安局主管刑侦副局长王彦峰、刑侦大队队长张武赟带领刑侦大队全体干警前往上里塬村南庄自然村7号安某堂住宅周围进行现场勘查及外围搜索。11时18分侦查员杨志文、白学军在距安某堂住宅院畔下约40米处发现一土坑,该土坑内有五根白色肋骨状物体,并伴有臭味。侦查员杨志文、白学军随即用铁锨去除浮土发现该物体疑是尸体,立即汇报现场指挥领导并对该土坑进行保护性挖掘。挖掘后发现该尸体衣着与郭某24月22日回家所穿衣物特征高度一致,郭某2疑是他杀。因案情发生重大变化,安某堂有重大嫌疑,此时,安某堂尚不知情,华池县公安局立即将安某堂拘传至华池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经审讯安某堂对杀害其妻郭某2并掩埋尸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华池县上里塬乡上里塬村南庄组安某堂旧宅。该住宅西侧有三孔窑洞,由南向北依次为杂物窑、安某堂父母卧室、安某堂夫妻卧室。中心现场位于安某堂夫妻卧室内。该室东墙安有双扇内开式木门,门南侧墙上安有双扇玻璃窗户,窗户外侧挡有木板,内侧玻璃破碎,痕迹陈旧。室内炕西南角放有一黑色男式夹克,外侧沾有泥土。室内三门衣柜与六门衣柜之间角落地面上放有一双女士黑色皮鞋、一双黑色女士布鞋。北墙墙壁上固定一拉线开关连接有黄色布质灯绳,下端接有一段长120cm,宽1cm红色纤维带(蛋糕盒包装袋),两端均有结。
埋尸现场位于该住宅东侧沟底。住宅院畔东北角有一窄路可通向沟底,沿窄路向下22000cm,在距院畔北端向南700cm垂直向下4900cm处有一雨水冲刷形成的土坑,西侧坑壁高310cm,南北侧略低,坑东侧有一小坑,坑内可见有类似骨质物,侦查人员用工具剖开小坑上层浮土,显露出一具白骨化尸体,尸体呈俯卧状,头南脚北,左腿弯曲,右腿屈曲脚向上,右脚缺失,双臂手掌并拢位于头两侧,清理过程中发现尸体双手手腕处缠绕有一根宽1cm红色纤维绳,单股缠绕5圈外侧打结,经比对与安某堂卧室灯绳上连接的红色纤维绳材质相同。尸体腿部下侧发现一黑白相间竖条纹塑料袋,内装有一黑色女士夹克、一黑色长毛衣、一黑色裤子,清理过程中发现一黄色金属手表,一黑色胸罩及一粉色衣物。尸体清理后,发现掩埋尸体小坑下端较平整,四周有工具痕迹,小坑底部宽60cm、高40cm、南北长140cm。土坑北侧发现两类工具痕迹,较陈旧,一类为宽12.5cm撅头挖痕,一类为15.5cm撅头挖痕。现场搜索过程中,在土坑南侧荒坡上发现洗面奶、睫毛膏等化妆品,已使用有剩余。现场其余未见异常。
对尸体手腕处、安某堂卧室灯绳上的红色纤维绳、安某堂卧室土炕西北角黑色男士夹克、尸体残留物、埋尸现场挖痕予以提取。
4.华池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证实,在中心现场有一黑白相间塑料袋内装有一件黑色外套,一件黑色打底衫,一条黑色线裤。白骨化尸骸上穿有一件胸罩(粘有大量泥土),一件白色吊带内衣(粘有大量泥土),一侧上肢穿有一个黑白相间毛衣(粘有大量泥土),双下肢套有黑色连裤袜(粘有大量泥土)。
尸体呈半白骨化状,部分骨骼散落,部分骨骼粘有腐败组织,头部与躯体分离,发长20cm,头颅粘有泥土,呈半白骨化,颅骨未见骨折。下颌骨形态完整,未见明显骨折,下中切牙、下右侧切牙缺失;上左中切牙、上左侧切牙缺失,残留牙齿牙根呈暗红色。脊柱与躯体分离,长55cm,骸椎上连15个椎体,该15个椎体形态完整,未见明显骨折;双侧肩胛骨呈分离状,形态完整,未见明显骨折。左手、左尺挠骨及肚骨呈散落状,形态完整,未见明显骨折。右前臂及右手粘有部分组织,组织高度腐败;右手腕系有一红色绳子,绳子打结,右手腕外侧腐败组织可见一条状凹陷印痕。清理肋骨,未见肋骨表面有切痕、砍痕。双侧骸骨散落状,呈白骨化,形态完整。左下肢与躯体分离,粘有部分组织,形态完整,未见明显骨折。右股骨、右胫骨及右腓骨与躯体分离,形态完整,未见明显骨折。清洗泥土,发现两块椎骨,椎骨形态完整,未见明显骨折。
5.(庆)公(华)鉴(尸检)[2017]071号鉴定文书证明:
(1)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该尸体高度腐败,呈骨肉分离状态,大部分骨骼散落,胸腹腔内脏器官呈泥状不能分辨形态,软组织及内脏失去检验条件;
(2)根据尸体征象及现场环境,死者的死亡时间在3个月以上;
(3)根据尸体检验及现场勘查情况,综合分析认为死者的死亡系他人所为;
(4)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颅骨完整无骨折,颅内硬脑膜完整,硬膜外未见出血征象,颅底无骨折,可以排除颅脑损伤致死的可能性;
(5)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肋骨及椎骨无切、砍、划印痕,全身骨骼无骨折,可以基本排除重要脏器受机械性损伤致死的可能性;
(6)根据理化检验,死者胃部对应腐败组织内未检出常见毒物,可以排除中毒致死的可能性;
(7)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残留牙齿呈玫红色,牙根部色泽较深,牙冠部逐渐变浅,各牙齿色泽深浅不同;颅内左侧颞骨岩部有点片状出血,说明死者生前有窒息过程的存在。
鉴定意见:死者郭某2系他人致其机械性窒息(捂压口鼻、颈部受压)死亡。
6.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
(1)2017年8月1日,在尸体检验过程中,对散落的肋骨
原物提取三根,密封包装,用于理化检验;将散落的下颌骨及尸体残留物250g原物提取,用于毒物分析;将双侧髋骨进行提取,用于性别检验。
(2)2017年8月1日,依法提取郭某1、刘某血样各一份。
(3)2017年7月15日22时30分,侦查人员在安某堂旧宅中间窑洞的大衣柜内,依法提取电话手表一个、辞职报告一份。
(4)2017年8月2日16时30分,侦查人员根据安某堂的指认,在其院畔下倒垃圾处提取到化妆品五件。
(5)2017年8月2日23时10分,侦查人员根据安某堂指认,在安某堂住宅附近的一口水窖内提取到”OPPOA33”手机一部,该手机无后壳,另找到手机保护壳一只。
(6)2017年8月6日16时40分,侦查人员在安某1住宅提取到镢头一把(刃长24厘米,刃宽15.5厘米)。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8月2日15时05分,安某堂带领侦查人员辨认了位于上里塬村南庄组安某堂旧庄院内由东向西第一孔窑洞中其掐死郭某2的地点、院畔下埋尸地点、抛弃郭某2随身携带化妆品的地点、抛弃郭某2手机的地点、埋尸用的镢头。
8.人体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8月1日11时40分,经对安某堂人身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
9.搜查笔录证实,2017年8月4日对位于上里塬村南庄组7号的安某1新庄住宅进行搜查,未发现异常。
10.(庆)公(庆)鉴(法物证)[2017]435号鉴定文书证明,经检验,郭某1、刘某与安某堂住宅附近女尸DNA样本符合生物学父-母-子遗传关系。
11.(庆)公(庆)鉴(理化)[2017]456号鉴定文书证明,未从郭某2一案尸体腐败残留物中检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安眠镇静类药物及鼠药”毒鼠强”成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17)3212号鉴定文书证明,对作案第一现场提取的1cm红色纤维带与无名死尸(郭某2)手腕提取的1cm红色纤维带对比检验:检材材料均为聚丙烯。
13.证人证言
(1)证人安某1(系安某堂父亲)证明,2006年安某堂和郭某2结婚,婚后两人关系一直很好,从2015年开始,因为郭某2在外面有了情人,两口子关系就开始不好了,两人经常吵架。2017年4月22日当天16时许,郭某2回到上里塬家中看孩子,给孩子买了衣服和零食,还给孙女买了个电话手表。下午郭某2在家吃过饭后,郭某2和我还有孙女安某3、孙子安盛平一起在地里种洋芋,大概种了不到一小时,郭某2领着几个娃娃先回家了,安某堂在新地方外面盖房子,我去给帮忙。干完活,安某堂先回旧庄了,我在新庄烧完炕才回到旧庄,大概是九点多,我到了中间窑洞,安某堂躺在炕上看电视,孙子孙女也在看电视,我看了会电视到十点多,安盛平过到郭某2住的窑洞找零食,大概十一点多,我和杨某领着两个孙女去睡觉了,安某堂和三个孙女在中间窑洞睡觉。
第二天早上,安某堂起来继续干前一天的活,我大概早上六点多起来帮忙干活,九点多钟我和安某堂回旧庄吃饭,我妻子杨某让安某3去叫她妈吃饭,安某3回来说她妈不在,杨某和我到窑洞看了下,娃娃的零食在桌子上放着,郭某2的包包不见了,炕上被子揭起了个角,我出门问安某堂,安某堂说打工去了,我让安某堂打电话找找,安某堂打了电话后说电话打不通。最后,我催着安某堂给他丈人打了个电话,他丈人说没有见,打完电话,吃过饭,就都干活去了,我上到旧庄坡口时看见了女人走过的脚印。过了几天我在上里塬赶集碰到我们亲家,他说郭某2不在不行就报案,我说稍等几天,说是打工去了,万一真打工去了,报了案对娃娃的名誉有影响,我们亲家同意了就没有报案。
当时郭某2给孙女买了手表,因为娃娃太多,郭某2把电话手表收回去了,过了有十几天时间,我儿子安某堂说他在华池东沟住的地方发现了郭某2给孙女买的电话手表。我一直怀疑郭某2和别的男人走了,没想到是安某堂杀害了郭某2,事后,安某堂也没有跟我们说过这个事情。
(2)证人安某2(安某堂侄女,15岁)证明,2017年4月22日下午四、五点吃下午饭的时候,我二妈(郭某2)回来了,当时她回来的时候给她女儿和儿子买了衣服和吃的,还给安某3买了一个蓝色的电话手表,我们几个娃娃看了下后,我二妈就把电话手表装在她的包包里了,之后我二妈就跟我爷爷种洋芋去了,我二叔在新地方盖大门口的房子。我和安某4、安某3、安盛伟、安盛平我们五个孩子在中间窑洞里面看电视,到晚上八点多的时候,我出去看见我二妈回来了,她一个人在她住的窑洞里,等了一会里面灯关了,但是里面有亮光,之后我继续回到中间窑洞里面看电视。一直到晚上九点半的时候,我奶奶、爷爷、我二叔回到中间窑洞里面看电视,中间我奶奶还去叫我二妈回中间窑洞睡觉,我二妈说有电褥子不过来,奶奶还叫我二叔叫我二妈,我二叔说我二妈已经睡下了,没有去叫。看完电视大概是十点半左右,我爷爷和我奶奶带着安盛伟、安盛平去新地方睡觉去了,把我二叔叫醒,让他去把我二妈叫到中间窑洞里面睡觉,然后我们几个孩子都睡着了。没有听见其他异常声音。
第二天早上六点多,我二叔把我叫起来,说他盖房子叫我给他抱砖,我就起来跟上干活,我爷爷和奶奶已经起来了,我爷爷收拾房子卫生,我奶奶到旧庄做饭去了。一直到九点多,我奶奶叫我们去叫我二妈吃饭,我们进到我二妈窑洞发现我二妈不在,然后我们开始吃饭,吃完饭,我二叔在中间窑洞睡觉,一直到睡到11点多的时候才起来。
(3)证人杨某(安某堂母亲)证明,郭某2最后一次回家是今年农历3月26日下午17点左右。回来后吃完饭我们去种洋芋,18点左右回来后她一个人到她自己的窑洞睡觉去了。19点左右的时候,我去给郭某2说让她到中间窑里睡去,她说有电褥子,没事。晚上22点左右我们就睡下了,当时我和我老公还有两个孙子在上面正在收拾的地方睡觉,安某堂还有他的女儿安某3、安婷、安香在下面的另一个窑里睡着。当天晚上我们去上面睡觉的时候,三个孙女还在看电视,安某堂睡着了。安某1上去后再没有下去过。当天就我们三个大人。
早上5点30分左右我到下面灶房起面,没有注意郭某2在不在,饭做熟后9点左右,我让安某3去叫她妈吃饭,我孙女说她妈不见了。安某堂早上6点左右就起来了。郭某2不见后,我儿子过了几天到华池房子的桌子上看见了那个儿童电话手表。郭某2走后的衣服和日用品我不知道,但她回来的时候背的包不见了,手机也一直关机。安某堂和郭某2是2006年结的婚,2015年的时候郭某2在外面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我儿子知道后两口子的关系就恶化了。
郭某24月22日下午回来的时候穿着黑色皮质上衣,下身穿一件黑色短裙,腿上穿黑色打底裤,脚上还穿了一双黑色高跟鞋,背了一个黑色女式皮包,还提了半截西瓜和一包零食。她干农活的时候换了一双黑色运动鞋。
(4)证人安某4(安某堂侄女,12岁)证明,2017年4月22日下午吃饭的时候,我二妈郭某2回到家,当时买了些零食还有一个电话手表。吃完饭,我二妈和我爷爷种洋芋去了,种完洋芋,我二妈回到她住的窑洞去了,我和安某2、安某3、弟弟安盛伟、安盛平、还有爷爷、奶奶、我二爸安某堂在中间窑洞里面看电视。我爷爷和奶奶在山西台看《歌从黄河来》,十点多快结束的时候,我爷爷奶奶领着两个弟弟去新地方睡觉去了,然后我们三个娃娃也睡觉了,晚上也没有听见什么异常的声音。
第二天早上我睡起来已经是八点多了,我奶奶让我们叫我二妈吃饭,我们进去后看见我二妈不在,然后就出来了。我二爸早上在新地方盖房子,吃饭的时候才回来。
(5)证人安某3(安某堂女儿,9岁)证明,2017年4月某天,我妈回到家里,给我和弟弟买了衣服鞋子,还有一个电话手表。吃过饭后,我爷爷安某1和我妈还有我两个弟弟去种洋芋去了,大概六点多的时候,他们就回家了,我妈直接去了最边的窑洞睡觉了。晚上9点多,我爸安某堂干完活到最边的窑洞叫我妈到中间窑洞睡觉,当时我也去了,我妈说有电褥子里,没有过来,我就和我爸到中间的窑洞睡觉了。大概到凌晨一点的时候,狗叫的厉害,我醒了下又睡着了。
第二天早上,我爸6点多起来干活去了,我七点起来到最边的窑洞去看我妈,发现窑洞没有人,我妈也不见了,就给我爷爷奶奶说我妈不见了,我听见他们两个互相说人哪里去了,我给我爸说我妈不见了,我爸把我看了一眼没有说话。
(6)证人郭某3(郭某2哥哥)证明,我是来报案的,我怀疑我妹妹郭某2被拐卖了。2017年4月22日16时,我妹妹郭某2从华池回到上里塬婆家,23日早上9点多,我妹妹的公公给我父亲打电话说我妹妹不见了,问我妹妹是不是到娘家了,随后我们家人给我妹妹打电话,一致无法接通,我们通过亲朋好友打问寻找,一直联系不上我妹妹,平时我妹妹微信好友很多,喜欢上网聊天,我怀疑我妹妹被人拐卖了。郭某2和安某堂最近两年关系不太好,但没有离婚的想法,也没有要离家出走的念头。
(7)证人李某某证明,我和郭某22017年上半年一起在华池县川掌柜打工,4月份她就联系不上了。最后一次见她是在4月份的一天,郭某2请假去老家看孩子,回家前一天晚上我和她住在一起,她回去的那天晚上十点半我给她发微信,她就没有回。第二天打她电话是关机,从那以后再也没联系到。她回家前一天穿的比较洋气,上身穿黑色胸罩,粉色吊带,黑色外套,那个外套很长,到她膝盖位置。下身穿黑色紧身裤,粉色内裤,穿一双黑色高跟鞋,还戴了块手表,戴了一枚戒指,背了一个黑色的矩形的包包,里面装的化妆品。还给两个娃娃买了零食,给女儿买了电话手表。郭某2没有写过辞职报告,也没有委托我写过。郭某2给我说过,有个姓杨的,和她认识三、四年了。
(8)证人安某5证明,2017年7月份,我回到老家,安某1给我说安某堂的妻子郭某2不见了,郭某2她哥还来找了两次,安某堂从家里走的时候也没有给他说,让我去找一下。后来我在定边县找到了安某堂,他看起来精神不太好,问的一多就很烦的样子。
(9)证人郭某1证明,我怀疑是安某1和安某堂两个人一起将郭某2杀害了。安某堂一个人不可能将郭某2的尸体从坡上弄下去,而且他家的灯那段时间一直亮着。安某1在郭某2失踪后一直造谣郭某2从黑帮进去了。
(10)证人任某证言,2017年6月20几号,我在金仓羊肉馆吃羊肉,看见门口位置上一个女的在吃羊肉,她还看了我一眼,当时我也没有多想。回到上里塬老家后,我妻子说安某1儿媳妇从家里走了,我当时脑子里面回忆了一下羊肉馆那个女的,觉得那个女的像郭某2,就给我老婆说在羊肉馆看见郭某2了,后来公安局核实的时候,我就将这个情况给说了,郭某2和安某堂结婚这么多年从来没有来过我家,我确实是当时把人认错了。
(11)证人高某、安某6、李某2证明,4月22日案发后,安某1家没有任何异常。
14.被告人安某堂供述,2007年我与郭某2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关系良好,到2015年我发现郭某2在外面有情人,发生矛盾。2017年4月22日下午4点多,郭某2坐班车回来,吃过下午饭,帮我爸安某1种了点洋芋,到下午六、七点的时候她就回到偏窑睡下了,我当时在新地方盖房,回来的时候天黑了,随后和我家两个孩子及我哥家三个孩子在中间窑洞一起看电视。看完电视大概10点多了,我父母把两个孙子领着去上面新地方睡觉了,我到外面上了个厕所,进到中间窑洞喊娃娃睡觉,看娃娃都睡下了,我到边边窑里叫郭某2到中间窑洞睡觉。因为郭某2睡的窑洞内炕没有烧,我又进到她睡的窑洞里,准备叫她到中间窑洞睡觉,进去后,郭某2已经睡着了,我将灯拉开,叫郭某2到中间窑洞睡觉,郭某2说不,还叫我滚,让我不要管她,我当时心里想我好心叫你睡觉,还骂我呢,我没有说啥就回到了中间窑洞。回到中间窑洞我看见三个孩子都睡着了,我就想不通,我好心叫她睡觉还骂我,大概坐了一小时左右,我还是想把郭某2叫到中间窑洞睡觉,于是我又再次来到郭某2睡的窑洞,我将灯拉开将她推醒,郭某2坐起来把我瞪了一下,我说到中间窑洞睡走,这时我抓住她的左手将她从炕上拉下来,郭某2顺势从炕上溜下来坐在地上,大骂要把我一家都杀完,我说你本事大得很,郭某2说有人给她帮忙呢,说她死都要死在我手里面,然后她开始用头的后面碰炕栏,碰了两、三下,我上前拉住郭某2的双肩,叫她不要碰,郭某2用双手不停打我的脸,随后又继续用头在炕栏上碰,碰了五、六下郭某2晕了。我将郭某2摇醒,看郭某2还要继续碰头,想到她的手还要打我,我就在桌子上拿了一根绑蛋糕盒子的红色绳子将她的双手绑住。这时,郭某2清醒了,又继续用头碰炕栏,我没有拉她,我看见她又把自己碰晕过去了,头朝窑洞里面倒在地上。我看见郭某2这个样子,心说你既然不想活了还不如咱们同归于尽,我就左手撑地,用右手掐住她的脖子,几分钟后,我看见郭某2的眼睛开始往上翻了几下,舌头吐出来了。我看见这个样子就认为她死了,非常害怕,在地上坐了半个小时后,我将郭某2的尸体扛上走到大门口梨树的时候我扛不动了,就将郭某2的尸体从院畔下面往沟底拉,拉到一个土窝窝的地方,我将郭某2放在那里埋了,然后我回到中间窑洞一会后就睡着了。第二天早上9点多吃过饭后,我又拿了一把镢头对郭某2的尸体再次进行掩埋,将郭某2的手机扔在了水窖里面,她的衣服埋在了尸体旁边,将她的化妆品扔在了门口沟壕内,将包包扔在了厕所后面。
作案当晚,郭某2下身穿着黑色弹力裤,上身穿白色毛衣带蓝红色方格,粉红色吊带。将郭某2杀害后一周时间左右,我到华池县廉租房发现写字台花盆旁边有一张折叠的纸条,我打开一看是一份辞职报告,我看不是郭某2写的,落款也没有写名字,我当时心想将这份辞职信给郭某2的家人看,他们会认为郭某2有辞职的想法。我又将郭某2买给女儿的电话手表放在廉租房,让人认为郭某2是辞职以后走的。当天下午,我主动将这份辞职信给了郭某2的家人看。
十几天后晚上下雨,我梦见郭某2的尸体冲出来了,第二天晌午我拿着镢头下到沟壕里看,郭某2的一只脚露出来了,我又再次进行了掩埋。
15.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安某堂进入看守所时未发现体表伤情。
16.华池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证明,被害人郭某2亲属郭某32017年8月4日向华池县公安局提供书面材料,认为嫌疑人安某堂父亲安某1涉嫌故意杀人共犯,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2017年9月15日,郭某3再次向华池县公安局提交检举材料,认为安某堂家人参与杀人过程,请求查处。
17.户籍证明证明,安某堂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个人基本信息;被害人郭某2的个人基本信息。
视听资料证明,华池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安某堂指认现场、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婚姻感情出现裂痕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2.安某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安某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堂因与妻子郭某2关系不睦,2017年4月22日晚二人发生口角后扼颈致郭某2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系因婚姻感情问题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郭某2在与被告人安某堂的婚姻关系中存在一定过错,但这一过错只是一般民事过错,不能成为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安某堂故意杀人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安某堂将妻子杀死后又藏尸灭迹、逃避侦查,主观恶性深,应予严惩,一审判决根据案件起因、性质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等坦白情节,已经予以了从轻判处,故对辩护人所提安某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0刑初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安某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南永绪
审判员 赵莉
审判员 朱泉霖
书记员: 李晓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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