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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尉某某惠某家俱城占有返还纠纷一案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尉某某惠某家俱城。
负责人:李俊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留根,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薛某某与尉某某惠某家俱城占有返还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汴民终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2008年5月15日,薛某某与尉某某融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薛某某购买香江商厦2楼21号商铺,面积32.76平方米,附有二层平面图。该2楼27间商铺没有隔断,系通透大厅。稍后,该2楼周书彦等25户业主将2楼大厅整体出租给李俊霞,李俊霞把大厅装修为惠某家俱城至今。薛某某请求返还商铺,因标的物四至不清,坐落位置不确切,没有交付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法院适用实体法作出了处理,二审法院适用程序法予以维持。薛某某称原审没有适用实体法,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没有法律依据。薛某某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蔡靖
审判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方凯

书记员: 李文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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