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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民检察院、黄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黄某

原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黄某不服,以“自己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徐小燕
审判员:苏哲
审判员:王立珂

书记员:李艳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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