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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朱予杰
白京杰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予杰(曾用名朱于杰、朱玉杰),男,1973年6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白京杰,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200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予杰、白京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予杰、白京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予杰、白京杰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导致四人死亡,十一人不同程度受伤,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白京杰的单位已赔偿大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予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10年1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白京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09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予杰、白京杰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导致四人死亡,十一人不同程度受伤,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白京杰的单位已赔偿大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予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10年1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白京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09年11月13日止)。

审判长:张小雨
审判员:孙建一
审判员:常永茂

书记员:王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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