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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绥满国道主干线牙克石至海某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奉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华,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绥满国道主干线牙克石至海某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某某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绥满国道主干线牙克石至海某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海某某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21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675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某某支行(账号为060703023922111xxxx)账户内存款675万元。实际账户内余额为14722455.5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某某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21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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