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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易房圈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广东易房圈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雷若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瑛,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陈占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易房圈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16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广东易房圈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解除双方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双某和谐家园项目独家代理合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佣金338257.95元,案件受理费2863.50元,合计341121.45元。执行费501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用位于双某和谐家园地下停车位94号、95号抵偿债务341121.45元,现该车位已办理完接收手续,双方自行履行完毕。执行费501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16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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