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添一物业有限公司,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添一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22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金向东
执行员刘景学
执行员赵润军
书记员: 崔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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