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住所地黑山县。
负责人:孙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山县。
被执行人王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山县。
被执行人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山县。
被执行人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山县。
被执行人王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山县。
被执行人王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山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与王某1、常某某、宋某某、王某2、王某3、王某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26民初257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凤龄
书记员: 李佳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