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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
上列双方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经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壕民初字第01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荣新
书记员: 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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