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大连汇达环境清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
本院在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汇达到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辽0204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214163.07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112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南庆鑫
代理审判员 万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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