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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大连庄某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大连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凌云,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庄某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加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良家。
原审被告:大连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山,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庄某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大连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庄某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4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凌云,被上诉人大连庄某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曲良家及原审被告大连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文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某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4711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唐某某于2013年2月19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唐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9日止,月利率为4.5%。被告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同时原、被告签订委托支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被告借款支付到被告指定的管鑫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堆子信用社卡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被告借款200万元支付到管鑫卡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唐某某先后于2013年8月28日、2013年9月29日、2014年1月22日三次合计偿还原告本金80万元。截止2014年10月末,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给原告利息1363200元。2015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三利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三利公司为被告唐某某向原告借款12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唐某某给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尾欠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始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大连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原判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委托支付合同、保证合同有效。原告已履行了借款合同,委托支付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付了被告唐某某借款200万元整,被告唐某某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即被告唐某某偿还本金80万元,利息13632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按此规定,原、被告间约定的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唐某某应自2014年11月1日始按年利率24%支付给原告利息。被告三利公司应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14年11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大连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大连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按借款合同、委托支付合同及保证合同履行。被上诉人给付了上诉人借款200万元,上诉人偿还了被上诉人本金80万元和利息1,363,2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原审认定双方间约定的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被上诉人应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给原告利息并无不当。根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委托支付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按月还借款利息,即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对于还款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上诉人并未要求返还,可以另案处理。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上诉人唐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开伦 审判员  王良家 审判员  缪 明

书记员:冯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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