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强,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万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礼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万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某、李某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中执字第298号裁定书,裁定:查封沙河口区联兴巷x号x单元x层x号、x号、x号,x单元x层x号、x号、x号,x单元x层x号,x层x号、x号、x号、x号房屋,查封期限两年,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止。2015年3月17日,本院出具(2013)中执字第298号裁定书,继续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止。2016年3月9日,案外人大连利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来公司”)到本院立案提起案外人异议,以上述被查封的十一套房产为胡某、李某某的赃物,另案生效刑事判决已判定将该十一套房产返还被害单位(即利来公司本单位)为由,请求解除对如下十一套房产的查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兴巷x号x单元x层x号、x号、x号,x单元x层x号、x号、x号,x单元x层x号,x层x号、x号、x号、x号房屋的十一套房屋。
经审查查明,2013年5月2日,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向大连市公安(分)局出具大公经封字[2013]20号协助查封/冻结通知书回执,载明:“你局大公经封字20号《协助查封/冻结通知书》收悉,查封沙河口区联兴巷11套x号房产(上述房产中赵红月名下一套x号已抵押给招行大连分行,李某某名下11处房产为轮候查封)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时间从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此复。”
本院认为,生效的刑事判决已判决案涉11套房产应返还被害单位。本院查封案涉11套房产显属不当,因此案外人大连利来投资有限公司对该11套房产的执行异议成立,应中止对该11套房产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兴巷x号x单元x层x号、x号、x号,x单元x层x号、x号、x号,x单元x层x号,x层x号、x号、x号、x号房屋十一套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赵盛国 审 判 员 李 军 代理审判员 迟 橙
书记员:刘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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