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系宁夏恒升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孙燕芬,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1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田某醉酒后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在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唐徕渠桥东北角停车场泊位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车后停车场水泥围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水泥围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田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7mg/100ml。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认定:田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田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田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田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赔偿“川椒百味”火锅店围栏损失费共计2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被告人田某因实施不按规定倒车的违法行为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处以罚款1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有认罪及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人田某因实施不按规定倒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100元予以扣减,剩余29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